第七条 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分析;
(二)营销服务部三年发展规划;
(三)营销服务部岗位设置及职责描述;
(四)营销服务部营销员教育培训的安排;
(五)营销服务部设立费用及营业费用的安排;
(六)所属上一级公司上一年受内、外部处罚情况。
第八条 省分公司制定的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内部管控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销服务部保费归集、划转,及赔款、给付、退保资金划转、支付的流程安排和管控制度。制度应对营销员截留或挪用保费、退保、理赔款资金等具体环节明确责任人及责任追究措施;
(二)重要保险单证登记、发放、回收和缴销制度,印鉴审批、登记、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接待客户咨询投诉、报案、理赔以及开展回访等保全服务的流程安排和制度;
(四)营销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度应对教育、培训、宣传资料合规性的审核把关,以及对营销员欺诈误导等问题明确责任人及责任追究措施。
第九条 办公场所是租赁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对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具有处分权的证明。办公场所是转租的,还应提供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栏应由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签章。
第十条 选址及命名。
(一)营销服务部设立、搬迁的营业场所应选择在方便客户办理业务、咨询投诉且交通便利的地点;
(二) 营销服务部设立、搬迁前后的命名应与所在县、乡(镇)、村、街道相一致。
第十一条 经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当持批复文件及《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在室外悬挂标注本机构规范名称的显著标牌。室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张贴承保、退保、收费、付费及接报案等服务办理流程,索赔资料目录、服务热线电话等服务提示。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职场设施建设及日后维护应符合金融行业美观、大方的形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