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五条 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设立申请由省分公司统一向贵州保监局提出,申请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适应的服务和管控能力,原则上应在拟设营销服务部所在县(市、区、特区)设立支公司或以上分支机构;
(二)省分公司应统一建立涵盖业务、财务、单证及人员管理等方面内容的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内控管理制度,严格管控资金、单证等重要部位、环节。同时应针对客户保险合同纠纷、群体性投诉等事件制定处置预案;
(三)拟设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从事保险工作原则上应3年以上,品行端正,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拟设营销服务部具有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能满足上级公司授权开展的保险服务需要;
(五)拟设营销服务部应有1名以上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内勤人员,外勤队伍原则上应满足100%持证上岗及挂牌展业要求;
(六)有合法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办公场所应为砖混结构,并配备防盗门、保险柜、铁皮柜、灭火器等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办公场所面积应能满足对营销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对外服务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0平方米。同时应视营业范围情况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区域,以满足接受客户咨询、投诉等需要。
第六条 省分公司申请设立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总公司批准或授权文件;
(二)设立申请文件;
(三)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四)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五)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学历等证明,上级公司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材料;
(六)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七)省分公司对农村营销服务部管控的相关制度、流程及中心支(支)公司相应实施细则;
(八)营销服务部办公及安全、消防设备清单;
(九)拟任内勤岗位人员及营销员名单;
(十)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