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保监发〔2008〕25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保险公司向县以下特别是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贵州省保险公司县以下
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保险公司向县以下特别是农村地区延伸服务网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以下营销服务部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在乡(镇)及以下地区设立,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保险服务的营销服务部,不包括保险公司在县(市、区、特区)政府所在地城区设立的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坚持长远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发展的原则,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管控水平。一家保险分公司在同一乡(镇)及以下地区政府或村民自治组织所在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
第四条 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以下保险服务: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费收据(发票)等相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