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贵州保监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保险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拟发生变更的,应按照《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贵州保监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撤销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撤销分支机构。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撤销的理由充分;
(二)有总公司同意撤销的批复或授权书。如总公司授权省分公司管理乡(镇)营销服务部撤销事项的,应当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三)有可行的撤销后续处理方案,包括单证管理、售后服务和计算机控制、印章销毁、员工及营销员的安置、对外公告等事宜;
(四)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应充分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凭证和发票、发生事故处理及领取赔款等事宜。
第三节 保险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保险机构应自发生下列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由分公司将申请换发许可证的请示文件、许可证原件等相关材料报送贵州保监局,申请换发保险许可证:
(一)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机构搬迁、改建;
(二)保险机构经有权机构授权调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保险机构名称变更;
(四)发现保险许可证遗失或毁损(保险许可证遗失,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须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贵州保监局。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因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而取得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批准文件的,其设立、变更、撤销无效;分公司及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