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总公司同意设立的批复或授权书;
(三)主要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保险从业经历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其他单位调动或辞职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代理关系;
(四)具备符合其职能的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原则上所有业务实现信息化管理,其中应至少配备3台计算机专门用于承保、理赔和财务;
(五)管理人员(含内勤)应不少于2人,销售人员应不少于5人,保险营销员应100%持证上岗挂牌展业;
(六)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和检验合格的安全消防设施,其中职场使用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职场选址得当、区域划分明显、区域职能清晰;
(七)所属公司在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记录;经营期不满2年的,在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前无受处罚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乡(镇)及以下地区设立,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保险服务的营销服务部,按照《贵州省保险公司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的营销服务部主要经营农业保险、责任保险或其它创新型业务的,可以优先批设。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营销服务部,贵州保监局作出同意设立的决定,并下发批准设立文件。保险公司应持批准文件及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变更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地址应保持相对固定。分支机构拟变更营业地址的,应由分公司向贵州保监局申报审批,待贵州保监局批准后方可搬迁。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下列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保监局书面报告,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营业地址因政府规划致使名称或门牌号发生变更,而没有实际搬迁营业场所的;
(二)经总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
(三)经总公司授权,分支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经上级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