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验收标准和申报材料,对职场建设、营业准备、单证管理、计算机网络、人员到位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
(三)进行业务、财务、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模拟测试;
(四)对重要岗位负责人、在册员工和营销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测试;
(五)根据需要了解核实其他有关情况;
(六)验收组与筹建机构现场交换意见,并对现场验收情况作出总体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开业验收不合格:
(一)拟任主要负责人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计算机网络、统计信息系统或业务、财务系统有重大缺陷,不能正常运转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缺乏必要的管理规章和内控制度的;
(四)员工未进行系统培训或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上岗要求的;
(五)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认为开业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开业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一)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公司经营运作的,贵州保监局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如再次验收仍然不合格,机构开业申请中止。待整改合格后,在筹建期(或筹建延长期)内重新向贵州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二)对问题较严重,影响公司经营运作的,贵州保监局责成公司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在筹建期(或筹建延长期)内重新向贵州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三)对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分支机构,贵州保监局下发开业批复文件,并颁发许可证。保险公司应持批复文件及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节 营销服务部的设立
第二十六条 设立县(市、区、特区)营销服务部(分公司在贵阳市设立营销服务部的除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属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中有1人分管营销服务部管理工作,并设有负责营销服务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