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开业至少3个月以上,且经贵州保监局组织的开业“观察期”检查,没有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在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记录;经营期不满2年的,在申请分支机构筹建前无受处罚记录;
(二)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中有1人分管分支机构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并设有负责分支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三)筹建负责人应符合《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贵州保监局的相关规定;
(四)筹建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其他单位调动或辞职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代理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筹建支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属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中有1人分管分支机构管理工作,并设有负责分支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二)所属公司在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记录;经营期不满2年的,在申请分支机构筹建前无受处罚记录;
(三)筹建负责人符合《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贵州保监局的相关规定;
(四)筹建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其他单位调动或辞职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获得筹建批准后方可开展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应在6个月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机构升格、降格改建的,均应遵循“先建后撤”的原则,妥善移交业务及处理债权债务完毕,并达到改建机构的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服务部改建为营业部、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的,应先申请筹建,筹建完毕可申请开业。经贵州保监局开业验收并核准开业后,保险公司向贵州保监局申请撤销原营销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