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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实施细则所称许可证,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持有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销服务部持有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一节 规划

  第五条 保险公司在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市场有需要、管控有能力、服务有保障”的原则。

  分支机构间隶属关系要清晰、明确、规范。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划管理,除分公司筹建、开业外,辖区分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贵州保监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全省分支机构的设立计划,计划应包括年度机构整体发展计划数、设立机构类型、所在地区、拟设机构地区可行性报告、上级公司管控模式等。

  第七条 贵州保监局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监管,统筹规划、把握节奏”的原则,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分公司应根据贵州保监局的指导性意见,对设立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向总公司申报。分支机构设立规划经总公司批准同意后,分公司应将总公司批复文件报送贵州保监局。

  第八条 每家分公司原则上每月上报筹建、开业的营业部(含)以上机构不超过3家,每月上报设立的营销服务部不超过6家。

  第九条 未经贵州保监局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节 筹建

  第十条 保险公司拟在辖区内筹建分公司的,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在取得中国保监会筹建批复10日内,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应向贵州保监局报告筹建工作的计划安排情况。

  保险公司筹建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由分公司向贵州保监局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中心支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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