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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保监发〔2008〕48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推动辖内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六日

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促进辖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性机构和持有《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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