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城设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市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9]157号)
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各燃气经营单位:
因国际原油价格走低,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2008年12月19日、2009年1月15日两次降低成品油销售价格,国内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随之明显回落。依据国内市场液化石油气现行的出厂价格,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决定适当降低我市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的居民生活用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18元降至15元;混空管道液化气由每立方米8元降至6.4元。各区、市、县的管道液化气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液化气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下调液化气价格的经营单位,将按《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