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煤炭市场秩序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鲁煤经运[2010]19号)
各市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为加强煤炭质量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确实做好煤炭供应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2010]第3号)要求,由省煤炭局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贯彻省委、省政府“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指示精神,规范我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引导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煤炭生产及流通环节上煤炭质量监管,促进我省煤炭市场健康发展。
重点检查煤炭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查找煤炭经营特别是电煤供应方面存在的煤炭质量问题,研究加强煤炭生产及流通环节质量管理意见措施,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即:
检查全省煤炭生产、经营和煤炭加工企业在煤炭经营及流通环节中,煤炭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是否质级相符、质价相符,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检查省内统调电厂等重点用户用煤质量情况,煤炭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质级相符,煤炭质量检测报告是否齐全、是否与实物相符;查找煤炭质量问题的根源;
检查各市按照《关于加强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办〔2009〕7号)要求,组织开展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情况。
二、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
省煤炭局负责做好牵头工作,拟定整体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各部门统一实施专项检查整顿工作,并负责向省政府汇报情况。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
省工商局负责煤炭市场的煤炭质量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等非法经营企业进行处罚、取缔。
省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的煤炭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及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省环保局负责查处煤炭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煤烟、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