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的通知
(鲁教法字〔2010〕1号)
各市教育局: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水平,全面落实教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认真学习、全面理解
《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推进教育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
《条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
《条例》是在新《
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指引下,全面总结我省义务教育工作的经验做法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近年来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些行之有效、成熟科学的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针对我省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教育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部门要从扎实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的高度,将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统筹部署做好各项学习贯彻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重要地位和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
《条例》学习宣传的领导和督促检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要深入开展学习义务教育条例活动,全面、准确理解义务教育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