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政办发〔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坡头、黄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陕政发〔2009〕27号)精神,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正、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原则,在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药品“三统一”,实现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和安全,让城乡群众用上放心药和价格合理药。
(一)严格执行药品统一价格。按照规定,省上确定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并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药品价格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加5%的企业配送服务费。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严格执行省上确定的药品统一价格。
(二)严格实行药品统一配送。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由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办法,公开遴选2-3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统一配送。配送覆盖面达到100%,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达到95%以上,配送到位时间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凡省上统一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使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规定目录申购和使用率分别不低于95%、100%和90%,且不得自行购进并使用招标品种之外的其他厂家的相同品种。村卫生室(所)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