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辽委发〔2009〕392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此项工作开展,市政府同意调整葫芦岛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2),并将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改设在市农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再负责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成立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农发局(农经局、农办)。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做好阳光工程项目的衔接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下达的任务,迅速开展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如期完成培训任务。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务于2009年12月5日前将《2009年阳光工程工作进展表》(见附件3)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今年先期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按照以往阳光工程资金报账程序,经省、市、县三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二)严格执行阳光工程有关规定。根据“四个办法和五项制度”,认真做好阳光工程的实施工作,确保培训工作规范、资金使用高效、安全,保证财政资金让农民直接受益。
1、落实项目监管。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按照阳光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监管。要进一步规范培训台帐(见附件4),并将其作为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与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培训班次的随堂抽查、培训台帐、检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同时,把上好“第一节课”作为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环节。对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培训任务和资金向培训积极性高、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好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倾斜和集中,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举报电话0429-3113354。
2、规范培训机构管理。根据阳光工程新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新增加一批培训基地。要规范培训机构认定程序,适当控制数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培训机构的管理,采取措施改善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要加强对培训机构日常教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抽查,督促培训机构积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切实保证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