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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信用担保联盟构建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管理和核算,再担保中心应当为市本级、各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担保机构各设立1个专门的二级账户,对其认缴的保证金进行专户管理。
  (二)风险补偿金的安排和分配。
  为增强联盟风险代偿能力,自联盟组建当年起,市、区(开发区)财政每年按联盟再担保资金总额的8%安排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市、区(开发区)各承担50%],其中区(开发区)承担部分由各区(开发区)平均分担。
  政府安排的再担保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办法分配:
  1.按各成员所认缴保证金金额的3%分配至各自专户;
  2.按当年成员担保机构发生的日均再担保责任余额的1%分配至成员担保机构专户。
  成员担保机构专户的风险补偿金超过一定额度后,其超出部分,经管委会同意,可用于增缴保证金。
  (三)资金管理。
  再担保资金(包括保证金、政府安排的风险补偿金)在确保再担保业务风险代偿的前提下,经管委会同意,可按结存资金的适当比例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除此之外,再担保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抵押或质押。
  再担保资金的增值收入按各自专户实有资金占全部专户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再担保业务管理
  (一)再担保业务范围。
  联盟不对受保企业直接开展担保业务,仅限于对成员担保机构承办的符合杭州市产业导向、在成员银行申请融资期限不超过两年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技术改造贷款等项目下的担保业务(原则上单笔贷款额不超过800万元,不包括加入联盟前已经发生的业务)提供再担保。
  (二)再担保增信额度。
  联盟为成员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额度,原则上为其认缴保证金的10倍。根据再担保中心对成员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评价等级,可提高再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其认缴保证金的20倍。
  (三)再担保主体和代偿承担。
  再担保中心代表联盟行使再担保主体职责并签订再担保协议。再担保中心对成员担保机构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成员担保机构提交的不符合受理标准或合规性审查发现有明显瑕疵的项目,再担保中心有权予以否决。
  再担保业务承保的贷款(包括贸易融资等,下同)发生逾期代偿的,按担保机构60%、放贷银行10%(担保机构与银行另有超出10%银行分担比例约定的,不受此限制)、联盟30%的比例分别承担。同时,根据成员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信用等级、所属行业规定,可提高联盟再担保资金承担比例,但应在事前予以明确,最高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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