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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1.6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

  (2)各市农业局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4.1.7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邮编 250013;
  电话:0531-67866092;67866351

  传真:0531-67866091。

  邮箱:nytzjc@sina.com

  4.2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4.2.1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相关单位牵头具体落实。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工作。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2.2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2.3综合组

  (1)组成:厅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站、所)抽人组成。

  (2)职责: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4.3市、县(市、区)两级农业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5. 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5.1监测与预警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节的监督抽查,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5.2报告

  5.2.1初始报告

  发生或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以下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报告。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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