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3.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3.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危害范围超出山东省行政管辖区域,严重损害山东相关产业发展,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1.2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1.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1.4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农业部门负责处置的。
3.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3.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市行政区域的;
3.2.2造成伤害人数1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2.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3.3.1事故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3.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上,10人以内,并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3.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3.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3.4.2造成伤害人数5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4.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组织体系
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4.1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4.1.1职责:
(1)负责与农业部、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衔接;
(2)研究决定启动应急级别;
(3)调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对较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4.1.2总指挥、副总指挥:山东省农业厅厅长任总指挥,分管厅长任副总指挥。
4.1.3成员:厅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财务处、对外合作处、科技处、产业化办公室,省果茶站、土肥总站、植保总站、环保总站、农业信息中心、种子总站、药检所、绿色食品中心、食用菌工作站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