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9〕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及其相关活动,以及使用本市辖区内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市规划局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局或规划局是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三、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并监督执行测绘基准、标准;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工作;
(四)管理和维护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和组织全市各部门有关地理空间信息的协调、整合、发布和数据交换等工作;
(五)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六)监督管理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
(七)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及地图产品;
(八)管理和监督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地图市场,以及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
(九)管理测绘成果,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十)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