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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落实《2009年消防工作责任书》先进单位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落实《2009年消防工作责任书》先进单位的决定
(吉政函〔2010〕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各市 (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较好地完成了以 《2009年消防工作责任书》为重点的各项工作。消防经费保障、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配备、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农村消防工作等硬性指标任务完成比较出色,国庆60周年大庆消防安全保卫及各类灾害事故处置任务圆满完成,全省抗御火灾和抢险救援能力明显增强,实现了全省火灾形势平稳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工作目标。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进一步激发各地、各部门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消防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依据考核验收结果,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吉林、四平、白山、松原、白城、延边等7个市 (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为落实 《2009年消防工作责任书》先进单位,奖金10万元;授予辽源市、通化市政府为落实 《2009年消防工作责任书》达标单位,奖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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