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批准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社区,由中央文明办和国家体育总局授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在每一个评定周期内,对新申报的社区进行抽查,如发现未能全面达标的,不予评定;评定委员会不定期对已被命名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各省(区、市)文明办和体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获得“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的社区,进行定期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可向中央文明办和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建议,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重视、工作有计划
社区居委会领导将体育工作纳入计划,作为社区体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有人具体分管,有社区体育专项工作计划。每年能够研究体育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每年召开2至3次居民体育小组会议,调动体育骨干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
(二)规章制度建设
制定了社区体育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社区体育协会和体育活动点章程及管理制度,使各种体育组织、体育活动点的管理规范化。具有较完整的社区体育档案。
(三)机构、人员设置
社区居委会有居民体育领导小组,有1至3名兼职体育骨干负责社区体育的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四)体育组织建设
社区体育领导小组根据本社区的具体情况,不同的人群或居民对不同体育项目的兴趣和爱好建立体育协会、活动小组或体育活动点,开展体育活动。发动豁区内的单位积极参加社区体育活动。每个社区居委会拥有2至4个能经常开展活动的体育组织。每千人拥有1至2个体育活动点。
(五)社区单位参与
社区单位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体育活动,实现社区体育资源共享。
二、体育活动
(一)竞赛、表演活动
社区居委会每年举行1次包含4个项目以上的社区综合性运动会。每个体育组织每年开展或参加社区以外2至4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