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第二期工程,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体育进社区”,促进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工作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是指体育工作成绩优异,全面达到《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的社区。
第三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对象为全国城市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申报审定的城市社区应是已被评为省级的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各省(区、市)参照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评选本省、地(市)、自治区的城市体育先进社区。
第四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每一评定周期为两年。各省(区、市)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应和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工作相衔接,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第五条 由中央文明办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组织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省(区、市)文明办和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的全国体育先进社区进行评定。评定委员会在中央文明办和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开展工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标准》先行自查,符合条件后,向街道、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省(区、市)文明办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国家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通过资格认定、审定材料、随机抽查等办法对申报社区作出评定结论,并报中央文明办和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选活动,一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