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支持农村服务业发展。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国家现行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3.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鼓励现有商贸服务企业扩大规模,凡年度新增开票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资金奖励。对被评为省级重点市场和国家级重点市场的集贸市场,年终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省重点引导鼓励发展,并获国家、省资金扶持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或新型流通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配套扶持资金。
4.支持房地产业发展。所有支持房地产发展的优惠政策按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凉府发〔2009〕2号)执行。
5.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对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托幼养老、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免缴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三)价格扶持政策。
1.实行价格并轨。民生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生产性服务业的用水、用气价格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有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2.实行优质优价。在价格管理中,引导服务业实行差别价格,体现优质优价,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土地供应政策。
1.统筹规划服务业用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土地资源实际,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统筹规划服务业用地,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规模、布局和范围,为服务业加快发展留出用地空间。
2.土地供应要向服务业倾斜。
各县市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及编制和实施时,要合理调整供地结构,适当增加服务业用地比重,尤其要向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科技与信息、文化与旅游、房地产业和商务服务等6大重点服务产业和重点服务业项目倾斜。对通过旧城区改造、城区企业搬迁、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腾出的土地,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优先用于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