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0〕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精神,为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企业岗位增减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服务就业失业宏观决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提供决策依据,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和行业部门要从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就业形势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的重要性,全力做好失业动态监测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平稳推进失业监测工作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天津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职责,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行业分布、企业经济类型和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监测企业,加强与监测企业的沟通联系,督促其如实、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内监测企业,做好失业动态监测配合工作。对本行业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及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做出说明。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参照市局工作模式,抓紧成立本区县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组织安排本辖区被监测企业及时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失业动态监测作为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我市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实施方案,与被监测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结合辖区就失业形势做好分析。开发区、保税区、南开区、高新区、武清区于2010年1月启动,并按要求向市局上报数据,其余区县年内全部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