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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引导工业企业运用好直接融资渠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遴选和指导工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自治区工信委牵头,会同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探索发行工业企业融资工具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我区的工业企业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

  (五)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落实好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于非上市中小工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区设立和发展。

  (六)加快发展地方多层次资本市场。依托股权托管机构,在对区内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进行统一登记托管的基础上,与区内银行合作开展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试点。加快广西联合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支持工业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平台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开展融资。积极推动桂林高新区、南宁高新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增强我区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的股份流动性,为创业投资另辟退出渠道。

  (七)健全信用担保体系。自治区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广西投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支持其在全区设立分支机构。各市要加快培育各类担保机构,发展担保业务,争取用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自治区、市、县三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2009年起,自治区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八)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扶持其创业创新发展,从2009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

  (九)健全风险保障机制。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

  四、加强金融支持工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金融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金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加大金融支持工业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促进工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金融支持工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要随时关注工业发展动向,促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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