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现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所列药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但作为基本药物使用,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2009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我局将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暂制定公布在我区执行的零售指导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附表中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在规格栏只标注装量的,其含量的不同在价格上不予区分。
四、《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宁价商发[2007]222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8]29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重新核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