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质量高标准,严管理,近两年来通过竣工验收的,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工程质量奖。
(六)施工现场管理好,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没有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近两年来至少获得一项省市级文明工地奖。
(七)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四控制(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控制)、三管理(合同、信息、现场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积极推广应用项目管理软件集成系统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成立省优秀项目经理表彰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表彰审核小组”)负责省优秀项目经理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优秀项目经理的推荐程序:
(一)由企业按条件和分配名额向所在地区、有关行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填报《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表中主要业绩一栏应如实填报,并附事迹材料。
(二)各地区、有关行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后,按照分配名额报送表彰审核小组办公室。
(三)表彰审核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复审,提出省优秀项目经理候选人名单,提请表彰审核小组评议审定。
(四)根据表彰审核小组的审核评议结果,报广东省建设厅备案后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奖者颁发省优秀项目经理荣誉证书、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布表彰。省优秀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可另行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六条 表彰审核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条件对推荐的省优秀项目经理进行审核。在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省优秀项目经理表彰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第八条 获得省优秀项目经理称号者,在二年内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取消其广东省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的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