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属于城镇低保户的,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该类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比例缴费,并按不同年龄段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年限见附表。
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征地时,由土地出让金按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划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10年后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批准征地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灵活方式就业,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土地收益一次性补助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定为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继续缴费满10年后不再缴费;缴费年限达到10年,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不再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我州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以被征地时上年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额为标准,由土地收益一次性补助参保人10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划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0年后个人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阿坝州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函〔2005〕206号)和《阿坝州灾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受灾企业恢复重建的管理办法》(阿州劳社〔2008〕112号)的规定执行。各县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并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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