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沪科〔2010〕18号)
各区(县)科委、市科技信息中心:
为了解和掌握本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状况,改善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及管理,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经市统计局审批同意,启动2009年度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私营科技企业;
4、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企业;
6、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
7、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2.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体流程和方法
1、科技企业访问“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的“网上办事”栏目,点击“其他事项――C01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含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中的“在线受理”图标;完成注册后登录填报系统(如上年度已注册过,可直接登录),在“科技企业信息统计”功能模块中,按照《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09年统计年报)》(见附件)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在企业负责人审核后在线提交;企业将在线提交的表格打印后,由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并连同2009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1份,送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科委。
填报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可与市科技信息中心进行联系(电话:64680066-3333);填报中遇到的非技术性问题,可与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科委进行联系(联系方式请见“其他事项――C01科技企业统计与服务通道(含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中的“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