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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等。营销技巧培训不属于继续教育培训,也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单次培训最低学时不得少于1小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当年接受的岗前培训或委托代理培训学时可计入后续教育学时。具体学时要求如下:

  (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三)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应接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的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与保险公司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的,累计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不具备培训资格的保险公司,可委托具备资格的相关机构进行委托代理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推荐课程有: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包括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

  1、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合同法》,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2、职业道德:《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

  3、保险知识:风险与保险,保险合同,《金融学》,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合同,保费计算;

  4、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课程。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1、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合同法》,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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