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机构。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积极支持并保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保监局)是天津市辖区内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天津保监局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资质审核、认定和公告,并对辖区内开展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保监局可成立或委托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机构(下简称:组织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天津保监局的领导,在财务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九条 组织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培训机构资质、讲义、师资的初评管理;
(二)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
(三)培训记录的登记和培训证书的发放管理;
(四)保监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告天津保监局。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课时要求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下同)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