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保监发[2008]28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各保险中介机构,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切实提高我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保险营销员和已取得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以及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要接受的有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