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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做好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的通知

  事故责任确认方法:
  第一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变更车道的;6、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7、驶入禁行路的;
  8、其他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二条 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协议书可以到天津智能交通网(www.tjits.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www.circ.gov.cn/tianjin)下载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监制

填写说明

 

适用《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本《协议书》:

  一、字迹工整,书面干净,项目齐全,未能填写的要注明原因;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路、街、胡同的具体名称和位置,公路里程按照“XX公里X百米以东(西、南、北)”方式填写;

四、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五、驾驶证号一栏,须填写驾驶证档案号;

六、住址一栏,须填写当事人常住地址;

七、联系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凭证号一栏,不得漏号错号;

  九、车型一栏,须填写车辆的厂牌型号;

十、车辆牌号一栏,须填写车牌的全部文字(含英文字母)和数字,是黑牌照的须注明;

十一、事故事实一栏,须写明当事双方的行驶方向、车辆接触部位、车辆损坏情况;

十二、当事人责任一栏,应当载明当事人与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相对应的过错行为,以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十三、损害赔偿一栏,当事人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载明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当事人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按照文书所列要求办理;

十四、当事人签字栏,须各方当事人分别签名。


各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1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90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2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0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85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69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5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0-88- 95586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3371188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0-611-6666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400-611-6666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56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50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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