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体检回执(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驾驶人应提供);
(十)《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保险公司对上述索赔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的赔付。
第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商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赔付:
(一)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无责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理赔。
2.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
1.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当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2.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委托救援清障公司将其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