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监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到各保险公司和交警支队、大队领取,也可从天津智能交通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自行下载。
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协议书》。未携带《协议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参照《协议书》样式用其他方式记录。
第九条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后,各方均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可自行协商确定并赔付;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责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在“快处中心”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事故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快处中心”和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索赔流程及索赔应提供的材料,并向事故当事人提供空白的《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第十条 对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或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由驻“快处中心”交通警察或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二)《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三)《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四)交强险保单正本;
(五)本方车辆的维修发票;
(六)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事故当事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