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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做好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的通知


  四、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主动性。各公司要从大局出发,以“服从大局,团结协作”为原则,切实处理好与交管部门和其他保险公司的关系,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相关理赔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树立机遇意识,以快速处理带动保险业提高服务水平。各公司要紧紧抓住快速处理机制实施的有利时机,以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服务标准,切实加强理赔工作,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坚持一手抓快速处理案件,一手抓理赔服务质量,尽可能缩短结案时间,杜绝以快速处理为由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发生;探索实施快速处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案件处理情况不断调整公司理赔工作,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通过向全社会提供快速、周到的理赔服务,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

  六、扎实细致做好试运行工作。各公司全部准备工作应于7月13日前完成,各服务分中心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在7月14日前到位,于7月15日具备开业条件并进入试运行,随时准备接受保监局、市交管局及行业协会的验收和预演检查。各公司应将快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应急预案于7月17日前正式报送我局。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监管力度,检查《办法》的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各家公司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附件: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同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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