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做好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的通知
(津保监发[2008]55号)
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天津市交管局和天津保监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有效落实该办法,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前一段时间牵头编写了以《自行协商处理案件理赔规则》为核心的一整套规范性和技术性文件。目前,机动车轻微车损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的各项准备已基本就绪,将于2008年7月20日正式实施。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推行“机动车轻微车损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是天津保险业与交管部门鼎立合作,解决我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次有益的尝试,也是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由分公司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总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的快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快速处理应急预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汇报。
二、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办法》和一系列行业内技术性文件是我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基本规范,各公司要认真执行,切实落实,改造理赔服务系统,严格执行行业理赔标准;特别应加强对接报案环节的管理和规范,对公司接报案、承保和理赔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政策熟悉,流程明确;合理调配查勘定损人员,确保各快速处理服务分中心正常运作;充分利用展业、理赔等业务环节做好快速处理的宣传以及协议书等发放工作。
三、服从行业协会安排,形成全行业合力。保险行业协会承担快速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公司要全力配合协会工作,积极安排业务骨干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在查勘人员调配、相关理赔单证的领用配送等环节接受行业协会统一安排调度;制定专人作为行业协会快速处理工作联络员,杜绝出现职责不明、上情不能下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