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辖内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所在机构和地域的不同,分类、分地域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中介市场的特点和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面向保险中介业务所有管理人员,实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培训工作应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培训工作规范、循序、高效开展。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七条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中介监管相关规定,合规经营实务,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形势及风险状况,职业道德,管理经验交流等。
第八条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不少于16小时的集中授课。
第九条 培训考核采取测试与提交学习体会论文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河北保监局负责制定培训机构选择标准,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培训机构,组织编写、补充修订培训教材,在河北保监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配合编写培训教材,建立培训师资信息库,建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题库,组织集中授课及考核,建立维护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系统,记录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情况,统一印制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并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向河北保监局提交培训报告,年度提交培训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