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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辖内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所在机构和地域的不同,分类、分地域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中介市场的特点和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全面实施,保证质量。培训面向保险中介业务所有管理人员,实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培训工作应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培训工作规范、循序、高效开展。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七条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中介监管相关规定,合规经营实务,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形势及风险状况,职业道德,管理经验交流等。

  第八条 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不少于16小时的集中授课。

  第九条 培训考核采取测试与提交学习体会论文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河北保监局负责制定培训机构选择标准,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培训机构,组织编写、补充修订培训教材,在河北保监局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配合编写培训教材,建立培训师资信息库,建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题库,组织集中授课及考核,建立维护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系统,记录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情况,统一印制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并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向河北保监局提交培训报告,年度提交培训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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