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备案审查;
(五)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
(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十)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
(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十四)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