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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一)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门户网站;
  (二)政务大厅;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依法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或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依法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本局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及时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局收到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依法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局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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