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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09年投资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占15%)。列入省、市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均推进一步的,计15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分。

  (三)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占15%)

  1.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占6%)。按国家要求全部到位的计6分,到位50%以上的按到位比例相应计分,到位50%以下的计零分。

  2.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占9%)。按国家下达计划要求全部完成的计9分,完成50%以上的按完成比例相应计分,完成50%以下的计零分。

  3.合法合规情况。中央和省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的,一个项目扣1分,直至扣完15分为止;发现存在违法乱纪问题,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取消其2009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考核依据与程序

  (一)考核依据:结合月度、季度上报的数据及平时的投资工作情况考核,以市统计局核定公布的数据、中央和省检查组的报告等为主要依据。

  (二)考核程序:纳入全市年终综合考评体系。在各县市区自评、统计部门核定、考评成员单位综合评定的基础上,确定排名,报市政府审定。年度考核一般在次年1月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参与。

  四、奖励办法

  投资目标责任考核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获奖的县市区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向上争资立项、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并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通报表彰。根据省市前期工作经费总数情况,科学设定各县市区基数,对获奖的县市区在划拨基数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考核要求

  (一)各县市区在统计数据申报、年度总结和上报考核情况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数据,否则将取消其2009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推进本县市区投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六、附则

  (一)根据本办法及省考核细则,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另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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