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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省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经费提留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省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经费提留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市政府决定相应调整中省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经费提留项目及标准。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经费提留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规范补贴

  正厅级:1673元×12月×10年×人数

  副厅级:1605元×12月×10年×人数

  正处级:1460元×12月×10年×人数

  副处级:1374元×12月×10年×人数

  正科级:1305元×12月×10年×人数

  副科级:1280元×12月×10年×人数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

  红军时期:700元×12月×10年×人数

  抗日战争时期:600元×12月×10年×人数

  解放战争时期:580元×12月×10年×人数

  三、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配偶、遗孀生活补助费

  (一)配偶生活补助费

  红军时期:400元×12月×10年×人数

  抗日战争时期:370元×12月×10年×人数

  解放战争时期:350元×12月×10年×人数

  (二)遗孀生活补助费

  红军时期:700元×12月×10年×人数

  抗日战争时期:600元×12月×10年×人数

  解放战争时期:580元×12月×10年×人数

  四、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

  离休干部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人数

  五、医疗统筹费

  (一)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2万元×10年×人数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及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参保费:2万元×人数

  六、离休干部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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