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止和修改,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结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三)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在市级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现行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将市中小企业局的成立纳入机构改革方案,并统一实施。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委。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全民创业的决定》(郴发〔2009〕1号)要求,加强积极就业政策的研究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创业和就业再就业。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经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五)大力减少和简化对中小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间,推行审批代理制,降低审批成本。重点是继续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管。牵头单位: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
(六)建立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统计工作。要求三季度前完成指标体系、报表设计工作,四季度实施统计。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七)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按照郴发〔2009〕1号文件要求,落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督促县市区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目并增加资金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
(八)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财政要增加对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出资额,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
(九)督促、推动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放宽中小企业贷款条件,缩短贷款审批时间,确保全市银行存贷比明显提高,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贷款平均增幅。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责任单位:郴州银监分局、市经委、市金融证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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