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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资府办函〔2009〕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三、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四、为执行好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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