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未纳入《辽宁省“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的农村小水电项目,原则上不予申请中央补助投资。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
  二、规范中央补助投资计划管理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资金,国家继续实行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
  凡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的基础上,由项目所在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水利(水务)局提出本县年度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议计划,并联合行文经市相关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抚顺县、本溪县项目建议计划可直接报省,抄送市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审查、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各市、县严禁擅自调整计划。如项目确需调整投资计划,应由项目所在县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计划调整。中央安排的补助投资严格实行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健全和完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对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中央补助投资形成资产的监管,明确和落实资产监管的主体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要以电气化县项目建设为载体,加强制度创新,探索建立公平、高效的小水电资源市场开发机制,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各项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水利(水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验收规程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有关市、县要高度重视“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为《辽宁省“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把小水电开发与群众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小水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