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朝阳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抚顺县、本溪县发展改革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2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范围的通知》(发改办 农经[2007]74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发小水电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规范项目前期工作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于地方小水电开发建设继续给予政策支持,我省的桓仁、宽甸、本溪、新宾、清原、岫岩、凤城、抚顺、喀左等9个县(市)(以下简称“规划九县”)被纳入国家《“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我省已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按照国家要求,“规划九县”在正确处理好小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关系,做好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坚持适度开发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辽宁省“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和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县《“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省审批。
“规划九县”凡纳入《辽宁省“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中拟申请中央补助投资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新建项目总装机容量或扩建项目新增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含1000千瓦)的小水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发展改革局、水利(水务)局经市相关部门,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工程投资概算后,由省水利厅审批,并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抚顺县、本溪县有关项目可直接报省,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
新建项目总装机容量或扩建项目新增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小水电站工程,项目可研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比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审批程序组织审批,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备案。抚顺县和本溪县发展改革局、水利(水务)局比照省审批程序自行组织审批,并抄送省、市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