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完善和落实干部交流轮岗相关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干部交流轮岗。新任煤监分局正职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职;新提拔的煤监分局副职原则上实行交流提拔任职;煤监分局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不得超过5年,任职满5年,必须进行交流;煤监分局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原则上应当交流或轮岗;煤监分局在同一辖区从事监察工作满2年、或者在分局同一部门同一岗位任职满2年的,应当交流轮岗;逐步建立各煤矿安监分局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轮换制度,使得煤矿安监分局干部交流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省局机关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5年以上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进行分工调整;担任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应有计划地安排交流、轮岗。为方便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机关综合处(室)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交流轮岗,机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之间及分局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交流轮岗,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可交流轮岗。在做好系统内部干部交流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与系统外的交流,尤其要推进优秀年轻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
14、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坚持定期补充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后备干部选拔培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各监察分局、机关各处室正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有计划安排后备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有目的德安排后备干部多岗位锻炼,确保后备干部健康成长。
15、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业务能力建设
16、定期组织专题业务研讨。每年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分类组织专题业务研讨,分析研究新形势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特点,分析研究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对应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手段,切实把研讨分析的成果转化为决策的思路和举措。
17、强化业务培训。根据总局下发的《关于2009-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分类办好和选送人员参加各类执法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班,重点加强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执法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强化培训,使不懂专业知识的人员熟悉专业知识,使懂专业知识的人员精通专业知识,成为行家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