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行政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所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或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所负的间接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三)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对某问题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没及时发现或纠正,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七)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政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十)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主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