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4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遂宁市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八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遂宁市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责任追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城管执法、国土、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间接领导责任和组织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部门为对责任追究对象有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责任追究范围:
(一)各级在巡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未及时采纳和故意不采纳城乡规划督察建议和意见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制发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
(三)擅自将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权下放给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下级政府、各类开发(园)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的;
(四)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