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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三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5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扩大内需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和跟踪审计行为,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建设项目;
  (二)政府统一借贷或担保资金建设项目;
  (三)由政府或社团组织管理的国内外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投资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自有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政府要求跟踪审计的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审计决定。
  (一)财政、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二)项目建设和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采购、供应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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