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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委托征收
单 位
备 注
一、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1、商场(超市)、写字楼、办公楼、农贸市场、专业市场
0.2元/㎡.月
经营单位
市环卫处
2、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业
40元/吨
单位
或经营者
膨货按40元/m3
3、餐饮行业
按营业面积计收:30㎡以下(含):10-30元/月;30-100㎡(含):60元/月;100㎡以上:0.8元/㎡.月
经营者
4、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休闲中心
4元/月.床。其中餐饮、娱乐、休闲场所按本表相应标准收取
按床位总数的40%计收
5、歌舞厅、网吧、茶座、夜总会、影剧院、美容(发)、浴室业
按营业面积计收:30㎡以下(含):30元/月;30-500㎡(含):0.8元/㎡.月;超过500㎡以上部分:0.6元/㎡.月
6、个体工商户
30元/月.户
个体摩托车修理按50元/月.户
月营业额在5000元(含)以下
7、洗染、照相、钟表、家电修理及商店、冷饮店、小吃等服务行业
8、长途客车、公交车
1元/天.辆
产权单位承担
9、船 舶
6元/月.艘
限主城区停泊船
二、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
4.5元/㎡
建设单位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房屋主体竣工前缴纳
三、工程渣土处理费
3元/吨
或施工单位
市渣土
管理处
无渣土外运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