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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泰州市市区其他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委托征收

单 位

备 注

  一、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1、商场(超市)、写字楼、办公楼、农贸市场、专业市场

  0.2元/㎡.月

经营单位

市环卫处

 

  2、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业

  40元/吨

单位

或经营者

市环卫处

膨货按40元/m3

  3、餐饮行业

  按营业面积计收:30㎡以下(含):10-30元/月;30-100㎡(含):60元/月;100㎡以上:0.8元/㎡.月

经营者

市环卫处

 

  4、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休闲中心

  4元/月.床。其中餐饮、娱乐、休闲场所按本表相应标准收取

经营者

市环卫处

  按床位总数的40%计收

  5、歌舞厅、网吧、茶座、夜总会、影剧院、美容(发)、浴室业

  按营业面积计收:30㎡以下(含):30元/月;30-500㎡(含):0.8元/㎡.月;超过500㎡以上部分:0.6元/㎡.月

经营者

市环卫处

 

  6、个体工商户

  30元/月.户

  个体摩托车修理按50元/月.户

经营者

市环卫处

  月营业额在5000元(含)以下

  7、洗染、照相、钟表、家电修理及商店、冷饮店、小吃等服务行业

  30元/月.户

经营者

市环卫处

 

  8、长途客车、公交车

  1元/天.辆

经营者

市环卫处

  产权单位承担

  9、船  舶

  6元/月.艘

经营者

市环卫处

  限主城区停泊船

  二、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

  4.5元/㎡

建设单位

市环卫处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房屋主体竣工前缴纳

  三、工程渣土处理费

  3元/吨

建设单位

或施工单位

市渣土

管理处

  无渣土外运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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